激光聚变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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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根据《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研发〔20215),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拔原则

“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应根据“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总体要求,注重选拔的科学性,对申请者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同时,注重选拔过程的合法性,确保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具备良好的学术科研能力。

三、选拔流程

1.网上报名

申请者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细则,按照《简章》中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博士生网上报名公告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具体时间以当年度《简章》中的通知为准。

2.材料提交

申请者应按照《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3.材料审核

1)资格审核。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予进入下一轮选拔程序及复试。

2)材料评审。各教研室制定审核标准或评分细则、成立专家组,在复试前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评分,给予百分制成绩。

专家组由本学科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分细则见《博士生材料审核评分细则》。

3)材料公示。申请者材料在教研室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相关申请者参加复试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

4.复试考核

复试考核程序应符合国家要求,应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等。具体要求如下:

1)各教研室成立复试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招生复试工作,负责复试内容、试题命制、评分标准的确定及实施。所研究生办负责对复试小组成员培训,详细解读复试规定、流程及各项要求。

2)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由5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人数要达到半数以上,设组长1名为责任人、秘书1名负责复试记录。复试小组成员应对复试结果负责。

3)复试形式。复试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满分为100分。复试小组通过面试,对申请者进行集体评议,充分听取拟任导师和专家意见,每位申请者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且全程录音录像。

4)复试内容。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者学科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学术兴趣及培养潜力、外语水平、政治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等考核。

学术水平类考查的具体内容由教研室确定;政治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类考核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内容,重点考核申请者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身体健康的考查以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的健康情况告知为基础,个性心理特征测评一般在面试前进行,测评结果作为参考,不计入复试成绩。

5)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面试评分、导师评分和英语听力口语评分组成,各部分权重见本年度博士研究生复试实施细则。

5.成绩排名

“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以综合成绩进行排名。

1)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材料评审评分和复试成绩组成,其权重见本年度博士研究生复试实施细则。

2)录取标准。综合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个性心理特征测评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顺序分专业以综合成绩为依据顺序排列。

3)结果公示。复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在教研室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相关复试材料至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

6.拟录取名单审核及公示

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7.录取

公示期结束,经政审、调档等流程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申诉机制

博士生复试录取期间,所研究生办、教研室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考生,并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如有申诉和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五、保障机制

1.加强领导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工作的直接领导和全过程监察督导。

2.信息公开

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相应版块公布《实施细则》、材料评审结果、所有参加复试申请者的复试总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

3.有据可查

按要求落实面试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做好纸质记录的基础上,所有面试环节全程录音录像。考核完成后,严格保存,随时备查。

六、违规处理

1.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报考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对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在招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培养单位,由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核减研究生招生计划。